张恩亮、王玉、何智刚、程辉、包伟林、尹克桂分别与长沙某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及加工生产合同,上述原告将租赁费共计13万全部汇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帐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长沙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上述人的合法权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遂委托我作为他们的代理律师,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告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法院以该公司恶意违约及该公司股东即法定代表人张沛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由,于2012年5月21日当庭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长沙某公司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上述原告租赁费共计9.54万元。
(二)判决该公司向上述原告承担违约金共计3.606万元。
(三)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