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湘潭**公司与湖南**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签订中材水泥订货合同,标的物价款为500元每吨,湘潭**公司履行供货合同后,截止2011年9月26日,经核算后,湖南**公司共计欠湘潭**公司203.0366万元,但湖南**公司一直拖欠未清偿货款,为此,原告湘潭**倾情多次向湖南**公司催讨,于2012年7月20日将这笔货款支付到位,但按照双方的约定,湖南**公司应当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每月2份的利息即违约金,该笔利息一直未支付,为此湘潭**公司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追讨3个月的利息35719元。
经望城区人法院一审判决,判决湖南**公司向湘潭**公司支付3571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7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湖南**公司未履行,于2013年6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笔欠款于2013年7月2日已全部执行到位。